若行為是決定的,那我們還是那個必須為我們行為負責的我們嗎?
在了解到大腦會在事後從環境獲得的線索編織成故事,那麼如果行為都已經是決定的,我們仍然還是那個必須為我們的行為負責的「我」嗎?我們所相信的自由意志是:人類的行為是由我們選擇所表現的,而不是物理定律,如果我們的心智只是由大腦中,多個分散式的系統組成的,而且通常是在事後由腦中的解譯器編織故事,這是否代表我們只是靠著自動導航系統隨波逐流呢?我們的一切、生活、和命運都是決定好的嗎?
牛頓用三大運動定律描述了這個宇宙的規則,如果我們有正確的數值,就能預測未來。而如果所有未來的事件、行動、和人類的認知、行為都是因為過去的因果關係疊加而成一種必然,那麼原則上只要知道一切的參數,也就能預測未來事件,或是推論過去的狀態。照著這樣的邏輯來說,身體也是依照物理法則運行,那我們怎麼又會覺得心智與意識不是無意識的,不認為是被決定的呢?
所有的測量都有不確定性,所以從這衍生出的結果也會是不確定的,就算一開始測量的誤差極小,但隨著時間越久,誤差就會越來越大,預測結果就會和隨機差不多。這也是氣象為什麼這麼難以預測,因為包括了溫度、濕度、氣流等等因素,而且這些因素間都會有非線性的影響,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蝴蝶效應,再小的改變,都會造成完全不一樣的結果。但這並不代表事件是隨機的,而只是我們無法測量精準而已,沒有一種測量是完全準確的,而再小的改變,都會讓最後的數值與預測的完全不一樣。
但是在量子力學的領域下,微觀的世界中,原子的行動卻不遵守牛頓的定律,也就是常聽到的薛定格的貓,既活著又死了的貓,我們無法測量電子在任一時間點上會出現在哪裡,那是一種可能性,是一種機率。而如果去測量了,則會改變未測量時的數值,軌道裡的電子是兩兩成對的,如果你測量了位置,那麼就會改變他的動量,反過來說也是一樣。這就是物理學家海森堡的測不準原理。
有些原則在巨觀條件下適用,但在微觀或不同層級時似乎就不適用了,因此我們需要不同的觀點來看待不同層級發生的事,我們用「突現」(emerge)這個詞來描述從微觀世界中的複雜系統,組織成新的結構,擁有的新特質。各種不同類型的組織在不同法則的形塑下,有完全不同的互動,其中一種會從另一個當中突現。
決定論者主張:(一)腦讓心智出現,而腦是一個物理物質上的實體;(二)物質世界是已決定的,所以我們的腦也是決定的;(三)如果我們的腦是已決定的,而且如果腦是心智存在所必須的,那麼我們就能相信我們心智的思想是已決定的;(四)因此,自由意志是一種幻象,我們必須重新認識我們認為必須為自己行為負的概念。
雖然我們能從某些神經放電的模式得出某些特定的想法或行為,但卻不知道他們是遵從哪一套層級的規則,並沒有一套規則適用於全體的解釋,當更高層級的特質突現時,需要適用的新定律。量子力學是原子的法則,牛頓定律是物體的法則,但他們卻不能預測各自的狀況。所以我們真的能用神經放電的模式和層級,來推導出一個心智的運作,並加以預測嗎?
我們現在所面對的問題是:我們是在用過往二元對立的觀念在看待心智,就像笛卡兒認為的身心二元論,但我們的意識是由多種不同的腦區互動後出現並整合為一的一種突現特質,想想人類社會的互動就知道了,我們並不能由DNA的觀點來預測人類社會會如何發展,因此我們需要的是在描述不同層級概念時的詞彙與概念。
以交通來舉例,我們可以瞭解汽車零件的每個部件運作原理,和他們一起運作時會發生什麼事,但我們永遠無法從單獨的一個零件來預測交通,你沒辦法用方向盤來預測明天下午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甚至用汽車整體的角度來看也無法,只有當這些駕駛、時間、地點、天氣、和各種社會狀況都加在一起時,那才是我們所稱的交通;而大腦也是一樣的狀況,我們大腦的意義,唯有在我們與別人互動時,才會顯現,因為我們是社會性動物。
人類的思想和行為非常複雜,這一切是由自動化、決定論、模組化的數幾千萬計的系統運算得出的結果,但我們卻覺得是一種選擇,這就是一種突現的特質,我們不會告訴別人要移動空氣中的哪一顆粒子,而是說我們將會做出哪些動作,這是不同層級的描述,但這並不代表我們與微觀的世界分離。就像是我們在用電腦寫程式時,我們是以較巨觀的層級來做規劃,再往下匯集,所以巨觀造成了微觀的互動,但是當然是由微觀世界的原則組織成了巨觀的世界,我們也可以把事情看成是微觀的集體行為。
行動是從裡外互補的因素組成的,我們需要心智本身的特性,和環境碰撞的情境才得出了結果。因此我們必須考慮心智在與其他心智互動中出現的結果。
我們人類是群體性的動物、社交的動物,認為大腦增長的其中一個理論就是認為生活在大團體中所需面對的挑戰,要和其他人競爭食物資源、爭取伴侶或同伴等,面對越來越大的群體,要面對的關係也越來越複雜,因此讓頭腦的尺寸和功能增加。
我們人類擁有很強的學習能力,天氣變化、地理環境因素可能非常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擁有學習的能力就比基因固定的特徵來的好,在變動的環境下,學習的特徵就會被基因偏好。學習來的特徵無法被遺傳下來,但是這種傾向是可以的,某些模組和模板天生就是被刻在我們腦中的,就像我們很容易就能學會害怕蛇,或大型貓科動物;但要我們學會害怕花,或水果就很困難。
而社交能力也是一種被揀選的特質,比較能適應大團體的人,比較能適應並生存下來並繁殖。基因提供了我們面對環境的狀況時的因應策略,在不同的環境中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因此擁有可塑性的基因就會被揀選,而不是表現出特定特徵的基因。對特定環境的最佳表現特徵會在世代的累積下,被整合到基因體中,能表現出這些特徵的個體就會獲得天擇的優勢,就算環境條件消失了,特徵還是會被保留下來。而個體也會因應自己偏好的生活方式,透過新陳代謝、活動、選擇去改變環境條件,創造出利於天擇演化的環境,形成一種動態的演化型式。
過去這幾萬年,甚至幾千年,幾百年來,人類的生活型態經歷了各種不一樣的變化,從嚴酷的氣候、到炎熱的環境,人口社會的變化,科技帶來的變化,在這樣的情況下,唯有保持彈性才是最適合生存的要素。
人類如果無法合作,就根本無法打造出文明,甚至是好好生活,所以人類某種程度上也馴化了自己,會對侵略性較高的個體進行放逐或驅離,因此修改了基因庫,影響了後代對這類情緒反應的系統,團體限制了行為,改變了基因體。
套一句心理學家阿德勒的話來說就是:所有煩惱都是人際關係的煩惱
我們現在知道我們身體中有著會對他人情緒、行為有著模擬的鏡像神經元,就算只是觀看別人在做某些事情,我們腦中相對應的區域也會放電,有活動,就連想像的時候也是,這提供了我們了解或模擬他人心智狀態的基礎條件。
那麼最後我們便要來檢視道德與法律。所以道德到底是一種天生建立好的模板,還是我們人類發明的呢?是一種經過經驗與歸納討論出來的結果,還是一種不需要太多思考,就能有所反應的感覺?道德判斷是一種快速的反應過程,不能因受過意識推論的影響得出答案,是一種直覺。
以經典的電車問題來說,如果道德是一種社會學習的結果,是經過意識的理性思考的話,不同背景、年齡、文化的人應該會有不同的答案。但在世界各地的人當中,有89%的人認為拉下開關讓電車轉向,撞死一個人比撞死五個人的結果是可接受的;但如果要親手推下旁邊天橋上的那個胖子時,89%的人回答否,也就是認為是不合理的。在這兩個情境下,被犧牲的人數和能拯救的人數都相同,但卻有著完全不一樣的結果。
既然我們知道左腦會找出各式各樣的線索來生出一個解釋,那麼可以預期會有各種合理與不合理的答案。在第一個情境下,腦中抽象推理和問題解決相關的區域活動會增加,而第二個情境下,則是和情緒與社會認知的區域會增加。
大腦的前額葉腹側是腦部產生情緒的部分,如果這個區域受傷,雖然在一般智力、邏輯推理、社交規範等方面都跟正常人一樣,但在情緒調節部分會有缺陷,而在這區域受傷的人,在面對上述第二種電車情境時,會很輕易做出比較功利主義的決定,也就是涉及到權衡整體利益和其他人的利害關係時,通常會激起個體強烈的社交情緒;但這個區塊受傷的人,就無法感受到那種強烈的感受,因此會做出比較功利的決定。也就是推下那個胖子。
在道德的議題上,也跟其他模式相似,大腦往往會先做出決定,再由意識找出合理的推斷來解釋,不管是從文化、社會、教育或各種地方學習來的線索。我們也許也像語言一樣,有天生學習道德的模板。
有個經典的遊戲叫做最後通牒,在這個遊戲中,有兩個人,只有一回合。一個人有20元,他必須把錢分給另外一個人,他有權力決定分多少,如果兩人都同意,就可以拿到錢,但如果只要一人不同意,就都拿不到錢。如果我們以最大化的策略來看的話,一開始沒有錢的那一人,不論對方喊多少,都應該要答應,因為不管拿多少,他都是賺;但實際上情況並不是如此,他們會在覺得比例分配公平時才接受,大概是6~8塊錢。而當右腦背外側前額皮質受到干擾時,會願意接受較低的分配比例,雖然還是覺得不公平。顯示這個區域正常運作下,會抑制自私自利,減少自私的行為。在這區域受傷的人,做出的決定都比較自我中心,缺乏抑制自我中心的能力,比較不會站在他人的觀點想像。
就像其他的認知功能一樣,天生的道德會先行動,我們再給他一個解釋。我們擁有的是一樣的道德模板,不一樣的是不同的解釋與理論,但這都不影響我們擁有普世的道德價值,反而能從更多元的角度來探討這些信念。鏡像神經元提供了理解他人心智的基礎,理解他人的行為、想法、動機,大腦的解譯器把這些資訊編織在一起,形成一套個人化的故事。
那麼我們對於犯罪的看法又會受到什麼影響?在法律上認為: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人的行為都是被決定好的,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可以為我們的行為冠上決定論的藉口?
文化與社會在我們的認知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我們人類能夠透過改變環境與社會,而改變後的環境又能挑選出適合在這個環境下生存的人類,環境與生物是透過動態的方式在變動與整合。而道德與法律也是如此,我們知道我們天生就有道德的直覺,而這份天生的道德也讓我們建構出了實際的法律來約束行為,而能夠在這樣的環境與條件下生存和繁殖的人,就會被揀選,進而形塑我們社會的輪廓。
那麼如果一個人犯了法,我們該處罰的是他的人,還是他的腦?而如果在決定論的前提下,是他的大腦因損傷而做出這樣行為的話,他是否還需要為他的行為負責?就像
刑法第19條所講述的:「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隨著腦科學與神經科學的進步,腦部的掃描圖也被應用在法庭上,用來被證明人的腦和行為之間的相關,但是這樣的判讀結果是以多人的腦部總和平均為基準,而事實上是這些只代表了腦部活動位置的可能性而已,而且是以不同大腦的活動平均值作為基礎,並不一定能顯示出個體之間的差異性。
在法律上認為,個人是產生動作與行為的主體,而如果大腦受到損傷,讓腦部功能失常或無法正常運作,就會讓責任的部分也消失,也就是「可開脫」。但這並非代表腦部有異常的人就一定會有異常行為,也就是他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是一種社會的產物跟學習,是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就算他腦中有部分功能不能正常運作,也並不代表他不能學會規矩並遵守。
以精神疾病患者來說,他們平時只要有按時服藥,通常都能獲得良好的控制能力,也會遵守規矩,在這種情況下,也要考慮的是犯罪意圖,他是否能有計畫、和整合的能力?以及知道是否這樣做違反了法律?並在等到適當的時機才行動?
每個人的腦部大小與形狀都非常不一樣,而我們每個人的迴路配置和解決問題方式也都相對不同,因此我們在使用腦部造影圖時,必須非常小心的檢視這些結果。而在比較不同的腦時,會透過軟體來旋轉大腦、調整大小來符合標準的版型,也會把每個人的腦溝撫平,這樣一來,很多資訊就會流失,每個區域實際的位置也只是一種可能而已,所以處理過程在哪裡發生也都是一種可能性而已。
但是每個人的腦部組成,和連結方式都有差異,所以在判讀上幾乎不太能以平均值的方式來看;而光憑一張掃描圖並不能證明犯罪當時的心智狀態和情緒狀態;藥物與精神狀態的浮動也有很大的影響,有沒有按時服藥,酒精、菸草、壓力、併發症等等都會有影響的因素。
報復式的正義,就像漢摩拉比法典中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在這個原則下,人必須依之前犯下的罪刑受到等比例的懲罰,重點在於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所以不會因為偷了東西或闖紅燈,就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懲罰的原則在於個體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報復式正義的懲罰目的是為了傷害犯罪者,就像被害者受的傷害一樣。
功利主義式正義關注的是懲罰犯罪者,對未來社會帶來的好處。一種可能性是可以嚇阻未來的犯罪者,讓他們打消念頭;第二種是使其無行為能力,像是監禁或是驅逐出境,或是吊銷證照;第三種則是透過治療或是教育讓犯罪者能改過自新。但功利主義式的正義也可能出現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刑罰,原因是為了要嚇阻未來的犯罪行為。
修復式正義則是著重在受害者和加害人之間的需求,試圖修補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並試圖讓加害者可以在社會上遵守法律。修復式正義認為加害者應該對受害者和受到影響的社區負責,但如果是較嚴重的犯行,修復式正義就不太可行。
在一個心理學的研究中,就發現不管受試者表明自己傾向哪種形式的正義,他們都傾向於使用報復式的正義,不管他們先前選擇的是哪一種正義,大家都想讓犯罪的人罪有應得,這是我們的天性。我們可以想像,就像我們大腦的解譯器會做的事一樣,大腦會尋求一個解釋自己行為的故事,就算他們可能認同功利式正義,也認為最有幫助,但大家實際上還是會採取報復式正義。就像天生的道德系統一樣,我們在面對違反社會倫理和規定的行為時,似乎先天早已內建好我們的反應形式了,唯一不同的就是我們解釋這些行為的理論和原因。
我們似乎天性就是如此,希望透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傷害加害者,而非透過這種方式來尋求所謂的道德真理,這只是我們天性如此,而非通往真理的道路。
如果一個人不能控制他決定論的頭腦,那她是否就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懲罰一個缺乏理性的人,對他來說是一種酷刑。我們在最後通牒遊戲中,就算只有一個回合,人還是會傾向合作與尋求公平,而大家也都寧願付出代價來懲罰不勞而獲的人,但如果把懲罰這個概念從這個系統中拿掉,那一切都會崩解,人類將會難以在這麼龐大的群體中繼續合作,我們會透過排除這些人,或使其無行為能力,那麼傾向合作的人就會被選擇,讓這些不愛合作的人的基因被排除在整體之外,馴化自己。但是如果依但失去了懲罰?會不反而不合作變成一種主流的趨勢?
大腦中其實並沒有一定的區域和負責,或規範有直接關聯功能,它是一種存在於人與人之間的規範,人類的本質雖然式設計好的,但在複雜的社交世界中,規範和行為是變動的,大部分的人都能遵守規矩,不會在警局和法院前故意犯罪,因為他們可以抑制自己的衝動,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作出選擇,我們就是法律。
出處:
《我們真的有自由意志嗎?認知神經科學之父葛詹尼加對意志的大哉問》
作者: 葛詹尼加
- 原文作者: Michael S. Gazzaniga
- 譯者: 鍾沛君
- 出版社:貓頭鷹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21/07/08